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第1张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处理,第2张

关于妊娠合并心脏病的治疗,以下哪一项是错误的:

A.紫绀型心脏病患者,如果手术矫正后心功能改善到I ~ II级,可以怀孕。

妊娠早期心力衰竭的作者应在心力衰竭控制后终止妊娠。

C.因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接受瓣膜置换术的心脏病女性不宜怀孕。

D.单纯因为二尖瓣疾病导致心脏功能恶化的孕妇,在孕期接受心脏矫正手术后,可以继续妊娠。e .心功能三级以上者。产后不宜母乳喂养,但产褥期早期宜母乳喂养。

答案:此题选C。

妊娠期的血流动力学改变降低了心脏的储备能力,影响心脏手术后的恢复。另外,术中用药和体外循环对胎儿的影响,一般不建议在孕期手术,心脏手术应尽早进行,孕前或分娩后。如果孕早期出现循环障碍症状,孕妇不愿流产,内科治疗无效,且手术不复杂,可考虑手术治疗。手术期应在妊娠第12周之前进行。术前应注意保护胎儿,预防感染。人工瓣膜置换术后应长期使用抗凝剂。妊娠期和哺乳期应使用肝素钠代替华法林,华法林可通过胎盘或进入乳汁,可能引起胎儿畸形及胎儿和新生儿出血。

母乳喂养时,每天需要摄入更多的液体,以保证每天能够产生足够的乳汁。负荷远高于非母乳喂养,加重了心脏负荷。心功能处于3级状态时,可能是容量负荷过重,加重心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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