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第1张

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第2张

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所有权证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证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房屋所有权证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跟随他们。
请及时向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6月6日

房屋所有权证印制管理办法
1。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br/】二、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凭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各级建设(房产)、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br/】五、房屋所有权证由建设部监制。印制房屋所有权证的印刷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印刷企业由建设部统一确定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六。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市、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名称统一上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编制登记号。七。房屋所有权证的委托印制单位为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八。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持建设部颁发的委托印刷证书到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的印刷厂所有权证。
九。印刷房屋所有权证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建设部颁发的委托印刷证书,以备查验。印刷企业不得委托他人印刷已委托印刷的房屋所有权证。
十、印制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留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样本和样张。因业务参考需要留存样品、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留存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样品”、“样张”章,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XI。印刷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地方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委托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以外的印刷企业印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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