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三,第1张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三,第2张

总运费报告为502/7000/3。

二十二、保险费本栏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确实含保险费的出口货物。本报关单包含的所有货物的国际运输保险费均应填写。可按两种方式之一填写:总保费或保费率,注明保费标志,对应的货币代码可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填写。

运费保险费一并计算的,运费保险费应在运费栏内填报。

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报0.3;

总保费10000港元报110/10000/3。

23.杂费是指除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或扣除完税价格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采用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填报,同时应注明杂费标志,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填报相应的货币代码。

应包含在完税价格中的杂费被报告为正或正费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被报告为负或负费率。

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完税价格1.5%的杂费率应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退税率报告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件杂费的总价格报告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编号本栏应填写所有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前缀和编号。

二十五、件数栏应填写带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报告要求如下:

1.如果舱单数是TEU,填写集装箱数。

2.如果载货单的数量是托盘,填写托盘的数量。

本栏不得填零,*装载货物应填1。

二十六、包装类型本栏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外包装的实际类型,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类型代码表填写相应的包装类型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总和。

本栏填写进口(出口)货物的实际毛重。计量单位是千克。如果重量小于1公斤,则填写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填写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写1。

29.集装箱号。集装箱号。是标记在每个箱体两侧的全球编号。

此栏用于填写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和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为整数,非集装箱货物数量为0。

例如:

TBXU3605231*1(1)指1个标准集装箱;

TBXU3605231*2(3)表示两个集装箱,相当于三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是TBXU3605231。

如果有一个以上的集装箱,其余的集装箱号码印在备注栏或附件清单上。

30.随附单证是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提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和许可证等必要的附件不在此列。

本栏应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书名称及代码表选择填写相应证书的代码。

31.用途/制造商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填写进口货物的用途,并根据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填写相应的用途代码,如“13”表示“以生产方式进口”。

制造商是指出口货物的国内生产企业。必要时手动填写此栏。

三十二。标记代码和备注。该栏的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代码中除图形以外的字符和数字。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投资设备和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和凭免税证明转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应在本栏填写相应的记录号,即“转入(出)XXXXXXXXX手册”。

4.声明中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栏下部用于填写所附文件栏中监理证书的编号。具体填写要求为:监理证书代码+":"+监理证书编号。多份监管文件的报关单应连续填写。

如果一张票有多个集装箱,则在此列打印剩余的集装箱编号(最大160字节,剩余的集装箱编号将被手动复制)。

33.项目编号本栏分两行填写并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货物的序列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注册商品。在登记手册中填写并打印商品的项目编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必须填写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编号,所填项目编号用于核销相应项目编号下的料件或产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报告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按《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项目号填报。

2.料件结转至货物的,出口报关单按转出登记手册的进口料件项目号填写;进口报关单应根据转入登记手册的进口料件的项目编号填写。

3.对于退运货物,出口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目编号填写。

4.对于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申报单和复运出境申报单按照登记手册中原出口成品的品目号填写。

5、加工贸易料件转为内销货物(并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转为内销产品)应填写进口报关单,本栏填写《进口料件登记手册》项目编号。

6.加工贸易制成品凭免税证明转为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填写免税证明中的项目号,出口报关单本栏填写登记手册中的原出口成品项目号。进出口报关单上的货物数量应该一致。

第三十四条。商品编号是指根据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的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一致的,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本栏分两行填写并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格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添加原文。

具体报告要求如下:

1.应如实申报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并与提供的商业发票一致。

2.商品名称要规范,规格型号要足够详细,满足海关归类、价格评估和监管的要求。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等特殊管理的商品名称,必须与送审批准文件上的商品名称一致。

3.加工贸易等登记货物,本栏填写的内容必须与登记中同一税号下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和单位是指进口(出口)货物的实际数量和计量单位。

此栏分为三行填写和打印。

具体报告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写。第一个法定计量单位和数量打印在该列的第一行。

2.海关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在本栏第二行填报并打印该商品的第二计量单位和数量。如果没有第二个度量单位,则此列中的第二个操作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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