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

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第1张

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第2张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自律管理,促进土地估价事业发展,提高土地估价行业信用,增强估价机构抗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土地估价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8号)精神,结合行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有限责任土地估价机构的风险管理,合伙企业职业风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风险基金制度是评估机构规避执业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的必要制度和前提条件,所有评估机构都必须建立。运营期内,按不低于评估业务收入的5%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因评估机构工作失误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第四条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职业风险基金由机构自行设置和管理,除指定用途外,不得用于分配。股东(出资人)离开评估机构,不能按股权比例分享职业风险基金。

第五条评估机构分立或者清算终止时,留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存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的共管专户,作为事后赔偿准备金,由协会持有3-5年。机构对鉴定项目提出索赔的,由索赔人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后,在机构职业风险基金内拨付。托管期满后,如无支付,或有支付但仍有余额的,剩余职业风险基金返还给承担原评估机构业务风险的新机构。

第六条机构分立或者清算时,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数额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或者低于注册资本80%的,应当从注册资本或者其他资金中提取,存入专门账户。

第七条评估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存入协会指定的共管账户后,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条估价机构承办重大土地估价项目时,应当将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存入协会指定账户,并在收到合同首付款后一个月内予以冻结。在该机构出具的报告有效期内不得使用,报告有效期结束后,应返还给评估机构。

第九条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时引入的职业风险基金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管理。各机构应确保职业风险基金的正确使用,防止界定为评估机构的一般资产被用于机构业务或转化为个人所有。

第十条存入协会指定的共管专用账户的职业风险基金到期或机构留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对应的土地评估项目达到法定责任免除期限时,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办理。国家颁布新规定时,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制定相应的职业风险基金提取、保存和使用管理制度,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已投保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的评估机构,经协会确认保险凭证后,可不再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风险基金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对拒不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制度、未足额弥补、不接受主管部门或协会检查、违规将风险基金转入个人收入的评估机构,协会应及时给予提醒和警告。对于拒不悔改的,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给事业单位产权造成巨大损失的,协会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地方土地评估行业协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地方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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