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及定量方法的思考

关于我国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及定量方法的思考,第1张

关于我国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及定量方法的思考,第2张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农用地是建设用地的主要后备资源,农用地征收成为获取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但是,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因而涉及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土地征收补偿是调整被征收地与被征收地之间利益关系的主要经济手段,其数额直接影响这种调整的实际效果。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金额是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的征地实践中,征地补偿过低,无法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农民对征地的抵触情绪很大。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过于灵活,缺乏科学依据,导致征地部门在操作中出现各种困难。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征地补偿进行深入研究,为合理确定征地补偿金额建立科学依据和量化方法。
一、征地补偿的经济性质分析
征收是宪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收”。目前,土地征收是我国政府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土地公有或私有的国家都有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私人或其他主体所有的土地。可见,土地征收是国家借助国家机器对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移。这种转让必然会给土地的原所有者带来财产损失和一些精神上的痛苦(比如被迫离开自己习惯居住的土地的悲伤,与征用者一起寻找替代土地的辛苦,以及给自己生活带来的不稳定等等。).因此,各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应当给予被征用土地相应的补偿。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虽然征用是根据国家意志无条件进行的,但法律认为财产损失不是社会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因此国家必须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给予充分补偿,通常包括对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和对被征用土地剩余部分造成损害的补偿。加拿大对征收给土地所有者造成的精神痛苦有“骚扰损失补偿”和“安置困难补偿”;但日本法律认为,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因此征收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被征收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义务,国家不会给予补偿。可见,土地征收完全是出于国家意志,不以被征收土地所有者的意志为转移。但许多国家在实施征收时,都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对被征收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由此可见,在这些国家,土地征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行为。它的发生完全是因为特定主体(代表社会全体成员的国家)在特定情况下的需要(法律程序认可的公共利益),但完全是按照被征收土地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换。所以,从经济性质上讲,很多国家的征地补偿都是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家征收土地的对象只有农村集体土地。同时,我国法律禁止买卖土地,只有国有土地才可以依法有偿出让和转让。因此,严格从现行法律法规意义上讲,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是一种产权流转方式,不存在其他市场交易的可能。长期以来,我国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采取土地补偿与劳动力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劳动力安置包括安置被征地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和支付安置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比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可见,这是一种行政决策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征地补偿与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无关。
多年来,上述农地征收补偿方式既有效控制了国家建设用地成本,又保证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但近年来,各地农民对征地越来越不满,焦点是补偿太低。当然,目前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在征地中人为压低或克扣补偿费。但是,即使按照政府规定的上限对农民进行补偿,也经常出现农民认为补偿费过低,与征地发生冲突的情况。那么,为什么过去被农民接受的补偿标准现在越来越不被接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农民有了一个新的参考标准——农地流转补偿费。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出现了一种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交易现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依法办理了使用手续的存量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虽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这种行为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目前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流转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既是人们充分认识土地的资产属性,通过土地流转谋求经济利益的主观原因,也是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存量因城镇规划调整建设而闲置的客观原因,需要通过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部分资源都是由市场机制配置的,土地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也不例外。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以文件的形式将其公开化、规范化。也就是说,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农地流转市场。虽然目前还不完全合法,但都是买卖双方自愿进行,按照市场运行机制确定农地流转的价格-补偿费。土地流转使农民对土地的市场价值有了一定的认识,使大量被征用的土地实现其市场价值成为可能。这促使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时要求“等价交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持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变,在征地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障碍。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事实上,很多地方都采取了各种灵活的方法来提高征地补偿,以保证征地的顺利进行。这说明,在我国建立现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土地征用应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进行,征地补偿应以正常的征地市场价格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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