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评估

浅谈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评估,第1张

浅谈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评估,第2张

目前,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考核评估仍然是非营利组织评估的基础。通过政府的评估得到政府的积极评价是非营利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管制的放松,利益相关者评价和社会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评价作用和对其生存的影响将会降低。但只要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需要通过登记确认,政府评估的基础地位就不会动摇。
政府评估的特点
与其他评估形式相比,政府评估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果说其他形式的评价主要侧重于评价非营利组织的质量,那么政府评价主要决定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资格。总结起来,政府评估有以下三个特点:
标准的合法性。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评价标准必须有规范的依据。《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对评价标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更高。
结果的责任。对政府非营利组织的评估是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是一种执法行为。非营利组织如果没有通过政府组织的评估,总是伴随着法律责任。一般来说,以行政责任为主要责任形式的,可能是比较轻微的警告处罚,比如警告、限期改正,也可能是比较严重的财产处罚。最严重的是资格刑,可能导致非营利组织法律主体资格的丧失。政府的评估可能伴随着刑事责任的出现或者民事责任的后续。
减轻评税。政府非营利组织评估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评估结果是可以补救的。救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公益组织认为政府相关部门的评估结果违法,或者存在其他瑕疵,可以依法采取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政府评价的主要方式
登记机关的评价主要采取年检和日常检查的形式。
业务主管单位的考核形式为年检。
对税务机关的评价。非营利组织是否继续享受免税,不仅是一个税收优惠和促进发展的问题,也是一个如何通过税收手段规范管理的问题。
财务部门的会计评价。关于改进政府评估的建议
,确保评估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评价标准可以通过依法建立来保证。
确保评估程序公开、透明、可信和平等。要保证好的标准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需要一个大的法律环境来保障。
保证救济渠道的畅通,是权利的保障,也是权力的制约。通过保障权利来制约权力,通过制约权力来保障权利。这就涉及到谁来评价评价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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