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师《医学伦理学》人体实验与医学伦理

临床医师《医学伦理学》人体实验与医学伦理,第1张

临床医师《医学伦理学》人体实验与医学伦理,第2张

案例:据《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全球最大的化学公司之一、总部位于德国西南部曼海姆的贝尔作物科学公司(Bell Crop Science Company)近日被曝出丑闻。为了测试该公司生产的一种农药是否对人有害,该公司竟然委托英国爱丁堡的另一家私人科学公司,秘密邀请爱丁堡黑斯沃特大学的16名大学生饮用这种“高危”农药进行药物反应测试。

通过案例,我们对人体实验有了感性认识。那么应该如何定义人体实验呢?人体实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人体实验概述

(一)人体实验的概念

1.人体实验的含义人体实验是指直接以人体为受试者,运用人体实验手段,对受试者进行有控制的观察和研究,以判断假设的真实性的实践。受试者可以是患者或健康人。

2.人体实验的类型

人体实验根据是否以临床实验为直接目的,分为临床实验和非临床实验两大类。前者与疾病的治疗直接相关,后者多为医学基础理论的研究。

根据受试者是否愿意,可以分为自愿实验和非自愿实验。自愿实验是受试者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目的控制下自愿参与的实验。自我实验是自愿实验的一种特殊形式。非自愿实验包括强迫性实验和欺骗实验。

根据实验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科学人体实验和非科学人体实验。科学的人体实验是指有明确的实验目标、充分的动物实验依据、科学的实验方案设计、对潜在危险的充分估计和相应的预防措施。而非科学的人体实验则是草率和不负责任的实验,应该坚决禁止。

根据得与失的成本,可以分为:得大于失的实验,得与失未知的实验,失大于得的实验。

(二)人体实验的意义

1.人体实验是医学的起点和发展手段。医学史表明,中西医学都起源于人体实验。在人类与疾病斗争的最初阶段,人们通过个人的尝试和经验来研究各种针灸药物的治疗效果。中国古书上说,“神农尝百草,日毒七十次”(《淮南子·修武训》)。

现代医学的发展,无论是基础医学研究,还是临床医学研究,也都依赖于人体实验。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人体实验,就没有医学的进步。

2.人体实验是基础医学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之后,常规临床应用之前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这是因为:第一,动物实验的结果不能直接应用于人。其次,有些疾病是人类特有的,不能用动物来复制疾病模型。对这些疾病的研究只能通过人体实验来完成。

第二,人类实验的内在道德矛盾

(一)利与害的矛盾

很多人体实验,虽然目的是提高诊疗水平,治愈疾病,但实验本身往往有利有弊,而且弊与利处于矛盾状态。许多新的治疗方法和新药的试验都有利弊的矛盾。

(二)科学利益和学科利益之间的矛盾

科学和病人的利益基本一致,但在实践中是矛盾的。从始至终,科学的利益和受试者的利益之间都存在冲突。如果是临床实验,且实验内容与受试者所患疾病的治疗相关,那么这种冲突一般可以得到缓解;如果是非临床实验,实验内容与受试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没有直接关系,或者受试者是健康人,那么这种冲突就容易激化。

(三)自愿与无奈的矛盾

人体实验以人体为实验对象,所以实验对象应该是自愿的。但有的志愿者是被金钱和生活所迫才同意或签字的,有的则是被治疗自己疾病的希望所激励。这种情况会导致道德上的自愿与无奈的矛盾。至于非自愿的实验,那些被武力或政治压力逼迫的,被医生欺骗、胁迫、诱导的,都不是真正的自愿。

(四)主动性和被动性的矛盾

在人体实验中,实验者完全清楚实验的目的、要求、方式和方法,对后果的益处和危害有一定程度的估计,并对可能的危害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所以实验者是主动的。而受试者由于不知道实验的目的、要求和方法,对可能产生的危害也没有任何相应的措施,所以是被动的、盲目的。

第三,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

由于人体实验存在许多内在的、复杂的伦理矛盾,因此有必要建立医学伦理学来解决这些矛盾,规范人体实验行为。我国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尚未统一。根据国际公认的1946年《纽伦堡法典》和1964年颁布的《赫尔辛基宣言》,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道德原则:

(一)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对于特殊科目,这个原则有特殊要求。

第一,以患者为研究对象,应该认识到患者的自愿充满了无奈,尤其是在临床实验治疗中。患者往往只有在常规治疗手段无效或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才愿意接受实验。因此,对于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人体实验,研究者必须对实验和受试患者采取更加负责的态度,将实验严格限制在患者的疾病范围内。任何脱离或扩大实验的做法都是不道德的。

第二,关于以犯人为主体。在一些国家,新药的研发通常是在囚犯中寻找受试者,很多制药公司与囚犯有实验合同;毒理实验中,犯人约占受试者的80-90%。以犯人为主体,由于其依附地位,很难说是自愿的,其健康权必然受到侵犯。因此,有人建议进行额外的安全审查,以保护特殊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支持特殊群体权益的人应该参加人体实验审查委员会,以确保受试者得到适当的保护。

第三,关于以儿童为主体。有些实验(如一些儿童预防药物的实验)只有在儿童身上进行才能取得有意义的结果,而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期,无法做出理性全面的判断。因此,以儿童为研究对象,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而且必须事先经过动物或成人实验证明有益无害。国外儿科医生Bartholome提出了以下伦理标准:实验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验具有重要价值或提供有用的知识;只有在儿童身上做实验才能取得有意义的结果;不会对他们的家庭生活有害或造成不愉快;同样的实验也在成年人身上进行过;确定无害;父母同意;实验者和受试者各保留一份同意书;在实验伦理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我们认为,遵循这些要求对于保障儿童的健康权益是必要的。

(2)科学原理

1.实验设计必须严谨。实验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实验程序的设计要有科学的解释。

2.人体实验必须以动物实验为基础。在动物实验获得充分的科学依据后,确认某些新药、新技术对某些疾病的治疗有效,且对动物无毒无害,方可在人体上进行实验。对于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在没有有效治疗手段的情况下,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未经动物试验的新药和新技术进行实验性治疗。

3.人体实验的过程要适当。人体实验一般经历以下过程:理论探讨→动物实验→健康人实验→临床患者实验。

(3)实验比较原则

实验原则是科学原则的特殊要求,是医学发展的需要。人体实验不仅受实验条件和机体内部状态的制约,还受社会文化、心理、习俗等因素的影响。设立对照组进行科学对比,是消除偏见,正确判断实验结果客观效果的需要。常用的控制方法有空白控制、实验控制、标准控制、自控、互控、历史控制。在对照实验中,应特别注意对照组和实验组之间的同质性和可比性。具体要求如下:

1.分组应采用“随机化”。不同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社会地位等的主体。应随机分配到实验组或对照组。

2.注意使用安慰剂对照的安慰剂,它是一种与实验药物外观相同,但没有实际可能效果的物质。通过在大的测试网站上收集安慰剂对照,在临床人体实验中设立对照组,是一种常见的方法。这样可以消除主观感觉和心理因素对实验结果的影响。使用安慰剂不是对患者的欺骗,而是对广大患者真正的负责。因为:第一,通过临床观察,安慰剂虽然没有药理作用,但确实有一定疗效。其次,安慰剂对照一般严格限定在不损害患者利益的范围内,即用于病情相对稳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会有生命危险、不会延误治疗时机、不会带来不良后果的患者。

3.正确使用双盲法双盲法就是使用安慰剂对照,让受试者和实验观察者不知道谁在用安慰剂,谁在用药物,从而更大程度上避免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双盲法应严格遵循以下道德要求:(1)受试者诊断的疾病不严重;安慰剂应该是中性无效药物,暂停传统治疗不会使病情恶化或错过治疗时机;患者要求中断或停止使用实验药物时,应尊重其意见;当有恶化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实验并采取补救措施。由于实验者处于“盲”的地位,实验组和对照组都给予了无偏的医疗,保证了实验结果的科学性。需要指出的是,人体实验中的双盲法和知情同意原则并不矛盾。从根本上说,知情同意是为了保护受试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双盲法也是建立在受试者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所以双盲法是道德的。

(4)有利于医疗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人体实验的目的必须是研究人体的生理机制,疾病的原因和机制,通过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来改善生存环境,造福人类。所以在进行人体实验之前,一定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医学目的。

(5)知情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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