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负全责” 的判决(中)

“行人负全责” 的判决(中),第1张

“行人负全责” 的判决(中),第2张

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在自行车与行人碰撞事故中,由于行人完全在自行车道上行走,作为过错方,应当支付对方的处理费”的判决。北京晚报报道。

事故发生在5月3日上午11点左右,行走的女子从人行步道上走下来,进入自行车道,撞上了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被撞倒在地,女骑手头皮裂伤。因为疑似脑震荡,她休假了一个月左右。

警方认定事故是由行人在自行车道上行走造成的。骑自行车的妇女起诉步行的妇女,要求她们支付治疗费用。

而被告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电动自行车速度快,无铃声预警;

因为有人在人行道上说话走路,挡住了路,而他又打着伞,所以为了通过,他走到了自行车道上。

人行道太窄,不符合国家标准。

等等否认自己的过错,拒绝赔偿全部治疗费。

根据法院的意见:

没有证据表明自行车速度和哨子吹。

以人行道宽度作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以此类推,根据警方作出的认定,判定被告为事故的总过错方,并支付原告要求的治疗费5882元。

这是北京交通事故中,第一次由行人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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