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建设浅说(三)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建设浅说(三),第1张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建设浅说(三),第2张

三。横向比较
考察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地区的土地所有制和产权制度,可能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体系。在美国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了处理西部殖民中的土地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几部土地法。1785年的土地法是第一部付诸实施的联邦土地法。它规定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出售给移民的原则。在出售公地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从1796年到1820年采取了部分信贷和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从1806年到1832年,国会通过了几项救济法来延缓没收无偿土地。这些措施对贫困农民获得土地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861年5月20日通过的《宅地法》是西部开发中的一部民主土地法。它实际上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定居者免费分配了160英亩的宅基地,从而大大加快了西部地区的土地开发。1866年,联邦政府将卖地政策扩大到矿区,促进了采矿业的资本主义发展。自1823年以来,联邦政府拨出大量土地用于修建公路、运河和铁路,促进了西部交通的发展。在美国,一个以农业为产业的小康家庭,在中国需要300亩左右的一级农田。今天,中国的一个农民耕地太少,必须支付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农民如果不放弃农业大量打工,是不可能实现小康生活的。法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拿破仑法典。土地制度改变,农奴变成自由民,人身依附关系消灭。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首先是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制是基于给定约束下的成本或收益这一基本经济原则。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所有权界定给农民,会比界定给政府或国家产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合同要想顺利实施,不仅要明确界定所有权,还要有效保护所有权。否则,制度或合同就难以执行,就会出现违约、越权和各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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