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建立合伙关系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的,均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必要的合伙条件。
(二)合作伙伴的规定1。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三)关于出资的规定。出资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2。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评估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5。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四)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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