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2。含义:
(1)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基础。
(3)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4)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审查一些抽象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正义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具体违法行政行为应当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明显显失公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变更,必要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准确定性。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确、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程序公开;
(2)行政复议的依据公开;
(三)复议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4。及时性原则
(1)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2)复议案件的审理应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3)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便利原则
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行使申请复议的权利。
6。终局诉讼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两者的衔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选择
①根据税收征管法,当事人向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征收税款。
②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直接选择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选择与终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选择行政复议后,不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前
①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中的必要程序。
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属于复议前类型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得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不作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直接起诉。
(四)最终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审查范围不同
①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审查是否适当。
②行政诉讼是不容忽视的,而行政复议是为了纠正错误,也就是说复议的范围不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的范围大于行政诉讼。
(二)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既包括行政违法案件,也包括行政不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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