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用益物权

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用益物权,第1张

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用益物权,第2张

一、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有限的财产权。
(2)用益物权是以收益的使用为目的的有限财产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是以对物的占有为基础的。
(4)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
2。用益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主要有四种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的客体限于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矿藏和埋藏物不能成为使用权的客体。矿藏和埋藏物不能成为使用权的客体。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指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的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合同产生,权利存在特定期间。
四。地役权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从属的。虽然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被送达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的,离开被送达地就不能存在。
(3)地役权是不可分割的,即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4)地役权是为了受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土地的占有为条件。这不同于其他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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