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4),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4),第2张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商标局作相应处理。如果撤销理由仅涉及某些注册成分,则应撤销其中所涉及成分的商标注册。裁定撤销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十五天内,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商标法第27条第25条第1款概述了在商标注册中实施的下列欺诈或不公平行为:

(一)捏造、隐瞒事实或者伪造申请书及相关注册文件的;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注册中复制、假冒、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未经商标所有人委托注册人的授权,以商标代理人的名义取得商标注册的;

(四)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和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根据《商标法》第27条第1款,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十五天内,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案件移送商标局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正本两份,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商标局作出相应处理。

商标局应当公告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原件交回商标局。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注册之日起视为无效。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的,对人民法院判决和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和执行,以及撤销前已经存在的商标转让或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得追索。但是,商标注册人的恶意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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