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四)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六)财务、会计、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7)劳动管理;(八)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和
(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进行修订时,应适用相同的程序。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资本的重大变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此外,上述企业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提交验资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有关企业应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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