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版四)
第二部分。文件
第五条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由发货人选择,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
2.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
3.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是手写的、传真打印的、打孔的、盖章的、符号的,或以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方式制作的,只要不违反多式联运单据签发国的法律。
4.如果发货人同意,可利用任何机械或其他方式,保留多式联运单据中应包含的第8条d款所述事项的记录,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向发货人提交一份包含所记录的全部细节的可读单据,就本公约的规定而言,该单据应被视为多式联运单据。
第6条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
1.如果多式联运单据是以可转让形式签发的:
(a)须凭指示或持票人开出。
(b)如是凭指示开出的,则可藉背书转让。
(c)如是开给持票人的,则可转让而无须背书。
(d)如果一套发行的正本多于一份,则应注明该套正本的份数;
(e)如果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应标明“不可转让副本”。
2.只有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提交后,方可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人交付货物。
3.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一套多份正本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且其本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人已凭其中一份正本善意地交付了货物,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解除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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