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版一)
本公约缔约国,
认识到:
(a)国际多式联运是促进世界贸易有序发展的一种手段;
(b)需要促进发展平稳、经济和有效的多式联运服务,以满足有关贸易的需求;
(c)为所有国家的利益确保国际多式联运的有序发展的可取性,以及考虑过境国特殊问题的必要性;
(d)确定有关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货物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可取性,包括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公平条款;
(e)本公约不应影响与管理和控制运输业务有关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的必要性;
(f)各国有权在国家一级监管和控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业务;
(g)需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例如,在引进新技术、参与其国家承运人和经营者的多式联运服务、其成本效益以及最大限度地利用当地劳动力和保险方面;
(h)需要确保多式联运服务供应商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㈠需要简化海关手续,同时适当考虑过境国的问题;
同意以下基本原则:
(a)应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公平的利益平衡,并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实现这些国家集团之间活动的公平分配;
(b)在货物多式联运中采用任何新技术之前和之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有关国家当局应就服务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
(c)托运人可以自由选择多式联运和分段运输服务;
(d)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本公约下的赔偿责任应基于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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