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十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十,第1张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十,第2张

第四部分。发货人的责任
第22条一般规则

托运人应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这种损失是由于货主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或代理范围内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如果这种损失是由货主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货主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应对这种损失负责。

第23条关于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

1.发货人应以适当的方式将危险品标记或标示为危险品。

2.在托运人将危险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时,托运人应告知他货物的危险特性,必要时还应告知他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发货人没有这样做,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又不知道其危险特性:

(a)发货人应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装运此种货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负责;和

(b)根据情况需要,货物可随时卸载、销毁或变得无害,而无需支付补偿。

3.任何人如在多式联运中明知货物的危险性质而接管货物,则不得援引本条第2款的规定。

4.如果在本条第2款(b)项的规定不适用或不能援引的情况下,危险货物对生命或财产构成实际危险,则可根据情况需要,在不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将危险货物卸下、销毁或变成无害,除非有义务分摊共同海损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负有责任。

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

第24条灭失、损坏或迟延通知

1.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交给收货人之日的第二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出损失或损坏通知,说明这种损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这种移交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据中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在灭失或者损坏不明显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在货物交给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天内发出书面通知,则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应适用。

3.如果货物在移交给收货人时的状况已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在交货地进行了联合检验或检查,则无需就此类检验或检查中确定的损失或损坏发出书面通知。

4.如果发生任何实际的或担心的灭失或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收货人应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以检查和清点货物。

5.除非在通过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而交付货物之日起连续60天内,或在根据第14条第2款(b)项第(二)目或第(三)目通知收货人货物已经交付之日起连续60天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对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不应给予赔偿。

6.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灭失或损坏发生后或按照第14条第2款(b)项交付货物后(以较晚者为准)连续9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货人发出灭失或损坏通知,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否则未能发出此种通知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因发货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初步证据。

7.如果本条第2款、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任何通知期限在交货地的非工作日终止,该期限应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

8.就本条而言,向代表多式联运经营人行事的人,包括他在交货地点使用其服务的任何人,或代表发货人行事的人发出的通知,应分别视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发货人发出。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十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