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第1张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第2张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作出规定。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加强地税征管的措施和工作办法,建立部门协作的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组织开展纳税人土地占用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城乡结合部、面积大、用地不清的单位将列为清查重点;纳入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也要全面清查。通知要求,对于已经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齐全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数据记载的面积和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进一步核实税源。对调查登记资料不全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
通知强调,各级财税部门要联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已登记建设用地缴纳耕地占用税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已登记的建设用地档案和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清查中发现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核定面积不一致的,由财税部门按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通知提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要,向同级财税部门提供每块土地的权利人姓名、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信息仅用于征税目的,各级财税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各级财税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或土地登记手续,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及时向有关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土地用途等信息。
根据通知要求,没有财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前,申请人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复印件连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国土资源部门在检查土地使用情况、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发现土地使用权擅自出让(转让),且未提供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完税凭证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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