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AncientLawChapte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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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契约的早期历史

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很少有比断言我们今天的社会与前几代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契约所占据的领域之大,乍一看似乎更容易得到赞同的一般命题。这个命题所依据的一些现象是最常被挑出来注意、评论和赞美的。我们中没有几个人不注意到,在无数的例子中,旧法律在一个人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他的社会地位,而现代法律允许他按照惯例为自己创造这种地位;事实上,这一规则的少数几个例外一直受到强烈愤慨的谴责。例如,在仍在进行的关于黑人奴役问题的激烈争论中,真正争论的问题是,奴隶的地位是否不属于过去的制度,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符合现代道德的唯一关系是否不是完全由契约决定的关系。

对过去时代和现在之间的这种差异的认识进入了当代最著名的推测的本质。可以肯定的是,政治经济学,道德调查的唯一部门,在我们这个时代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将无法符合生活的事实,如果不是真的命令式法律已经放弃了它曾经占据的领域的最大部分,并让人们为自己解决行为规则的自由,直到最近才允许他们。事实上,大多数受过政治经济学训练的人的偏见是认为他们的科学所依赖的普遍真理有权成为普遍真理,并且,当他们把它作为一种艺术来应用时,他们的努力通常是为了扩大契约的范围,减少强制性法律的范围,除非法律是强制执行契约所必需的。西方世界开始强烈感受到受这些思想影响的思想家所给予的推动力。立法几乎承认它无法跟上人们在迪斯科、发明和积累财富的操作方面的活动;即使是最不发达的社会,法律也越来越趋向于成为一种表层,其下有一套不断变化的契约规则,除了强迫遵守一些基本原则或为了惩罚违反诚信的行为,法律很少干预这些规则。

社会调查,就其依赖于对法律现象的考虑而言,处于如此落后的状态,以至于我们不必惊讶于没有发现这些真理在关于社会进步的日常用语中得到承认。这些日常用语更多地反映了我们的偏见,而不是我们的信念。当契约所依赖的美德受到质疑时,大多数人对道德进步的强烈厌恶似乎特别强大,我们中的许多人几乎本能地不愿意承认诚信和信任在我们的同伴中比过去更广泛地扩散,或者在当代方式中有任何类似于古代世界的忠诚。时不时地,这些前置大大加强了欺诈的奇观,闻所未闻的时期之前,他们被观察到,惊人的复杂性以及令人震惊的犯罪行为。

但是这些欺诈行为的特点清楚地表明,在它们成为可能之前,它们所违背的道德义务一定已经超过了相应的发展。正是多数人所拥有和应得的信任为少数人的不诚实提供了便利,因此,如果出现大量不诚实的例子,没有比在一般交易中表现出的一丝不苟的诚实更可靠的包容性了,在特定情况下,这种诚实为不诚实者提供了机会。如果我们坚持阅读反映在法理学中的道德史,不把我们的目光转向契约法,而是转向犯罪法,我们必须注意我们是否读对了。在最古老的罗马法中,唯一被处理的不诚实行为是盗窃。在我写作的时候,英国刑法的最新章节试图规定对受托人的欺诈行为的惩罚。从这一对比中得出的正确推论,并不是说原始罗马人的道德水平比我们高。我们应该说,在他们的时代和我们的时代之间,道德已经从一个非常粗鲁的概念发展到一个高度精炼的概念,从把财产权看作是完全神圣的,到把产生于仅仅是单方面的信任的权利看作是有权受到刑法保护的。

在这一点上,法学家的明确理论并不比大众的意见更接近事实。从罗马律师的观点开始,我们发现他们与道德和法律进步的真实历史不一致。有一类契约,在这类契约中,缔约双方的忠诚是唯一的实质要素,他们特别把这类契约称为“万民法契约”,虽然这类契约无疑是罗马体系中最新诞生的,但如果从中提取出明确的含义,这种契约所使用的表达方式意味着,它们比罗马法中处理的某些其他契约形式更为古老,在罗马法中,忽视仅仅是技术上的形式,对于履行义务来说,与误解或欺骗一样是致命的。但是他们所指的古代是模糊的,模糊的,只能通过现在来理解;直到罗马律师的语言成为一个时代的语言,这个时代已经失去了开启他们思维方式的钥匙,“万国公法契约”才被清楚地看作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理解的契约。卢梭既接受了司法错误,也接受了民众错误。在关于艺术和科学对道德的影响的论文中,他的第一部作品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他最毫无保留地陈述了使他成为一个教派的创始人的观点,古代波斯人的诚实和诚信被反复指出是原始纯真的特征,这些特征逐渐被文明所抹杀;后来,他在原始社会契约论中找到了他所有推测的基础。社会契约是我们正在讨论的错误所假定的最系统的形式。这是一种理论,虽然受到政治热情的滋养而变得重要,但它的全部精华都来自律师们的推测。诚然,它肯定是著名的英国人,对他们来说,它首先有吸引力,主要是因为它的政治实用性,但是,正如我现在试图解释的那样,如果政治家们没有长期进行法律术语的争论,他们永远不会到达它。

这一理论的英国作者也没有看不到这种投机性的程度,这种程度强烈地向从他们那里继承了这一理论的法国人推荐了这一理论。他们的著作表明,他们认为它可以用来解释所有的社会现象,也可以用来解释所有的政治现象。他们观察到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在他们那个时代已经很突出了,那就是人们所遵守的积极的规则,大部分是由契约创造的,少部分是由强制性的法律创造的。但是他们对这两个法理学组成部分的历史关系一无所知或者漠不关心。因此,为了满足他们的思辨趣味,他们把所有的法学都归于一个统一的来源,同时也为了避开那些宣称强制性法律来自神的学说,他们发明了这样一种理论,即所有的法律都起源于契约。在另一个思想阶段,他们会满足于把他们的理论留在一个巧妙的假设或一个方便的口头公式的条件下。但是那个时代处于法律迷信统治之下。人们一直在谈论自然状态,直到它不再被认为是自相矛盾的,因此,通过坚持把社会契约作为历史事实,似乎很容易给法律的契约起源以虚假的现实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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