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人员对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查的操作程序

税务代理人员对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查的操作程序,第1张

税务代理人员对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查的操作程序,第2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以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锅炉底渣(不含高炉水渣)等废渣为原料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税务师接受企业委托后,应认真审查,并向税务机关出具审查报告。审核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检查生产原料中混入的工业废物品种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上述工业废渣中的其他工业废渣范围限于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污泥、粉尘、黄磷渣、硫酸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等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各类工业废渣。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原料,不计入资源综合利用的掺配比例。
二。审查生产投料记录。水泥生产企业应有完整的生产投料记录。审查时应注意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以及值班生产人员是否签字,投料比(特别是涉及上述原料的投料比)是否发生异常变化。检查投料记录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查生产分类帐记录。生产台账反映原材料的投入和半成品、产品的产出。审查时应首先检查企业投料生产台账中各类数据的正确性,并在确认的前提下进一步检查其按日(或按生产批次)计算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正确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30%及以上的产品列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低于30%的产品列为普通产品。
四。审核原材料明细账、物料出库单、生产投料记录、产成品明细账和生产台账的一致性。【/br/】五、审核普通水泥制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制品核算。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要求,从事一般水泥制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制品的企业应分别核算。企业应设置“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科目的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一般水泥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单独核算的,应全部视为普通水泥产品,不能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六。审查增值税进项税的分配。企业当月购进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按照当月销售的普通水泥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收入进行分摊,并在审核时审查其分摊的正确性。七。审核销售收入核算的正确性。在审核过程中,应结合企业销售发票是否按照普通水泥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分别开具;结合“产品销售成本”和“产成品”科目的金额,审查企业是否混淆普通水泥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核算,人为调整两种产品的应交增值税。八。审核“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检查企业计算结转的普通水泥制品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制品应交增值税是否正确。
九。检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正确,与企业账面是否一致。
十、审核企业的税务入库。XI。注册税务师根据上述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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