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新规定?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新规定?,第1张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新规定?,第2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为适应国家金税工程二期扩建的有关要求,自2003年3月1日起,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再执行专用发票所列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抵扣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二条规定。
四。2003年3月1日前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03年9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一、二、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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