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第1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第2张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次年1月底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3。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企业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对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在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新办企业和从事商业经营的小型企业,一般先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过三个月或半年的考核,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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