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第1张

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第2张

1.纳税义务时间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从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⑵购买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并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⑶出租、出借房产的,从出租、出借房产交付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的,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⑸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决定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税款。
3。纳税申报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在新征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变更地址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
4。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跨地区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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