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一般情况下,应当将被合并企业视为以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转让资产的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1。被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了实现合并,从股东手中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回购价与发行价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被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购买价款中,被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不超过所支付股权面值(或所支付股权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有企业所得税事宜,由被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亏损未超过法定补偿期限的,被合并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在下一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收益继续弥补。
计算公式见教材第55页。
掌握课本第55页的例题。
其他细节见教材第55页。
二。企业分立
被分立的企业,应当视同以公允价值转让其分立资产的部分或者全部,计算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在被拆分企业向被拆分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交换价款中,被拆分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金额不超过所支付股权面值(或所支付股权账面价值)20%的, 被分割企业的参与各方,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也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割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割企业可以不确认共有资产的转让收益或损失。
(2)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所对应的税收,由接收该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未超过补偿期限的亏损,可以按照被分立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资产分享的被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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