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第1张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第2张

1.应税消费品出口免税规定
(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者委托外资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可以免征应纳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可先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退税。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范围:
①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和工贸公司;
②具体出口退税企业主要指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等。
(二)消费品退税条件:
①消费税范围内的消费品;
②获取完税证明(仅适用于出口产品);
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据;
④需要申报出境
⑤财务处理出口销售。
(3)虽不符合出口条件,但同样给予退税的消费品,仅限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为境外承包工程运输的消费品,以及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向外轮、远洋运输公司销售收取外汇的消费品等。
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对于应分别核算和申报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适用税率不明确的,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采购金额=含增值税的采购金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退消费税金额=出口消费品工厂销售额×税率
(2)固定税率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金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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