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律师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个人业务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业务收入时,不得扣除受资助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以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为基数,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应分配的收入,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事务所支付给从业人员(包括律师和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享收入,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办理案件所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资料、通讯、聘用人员等)。按规定扣除办案费用后,当月律师分享收入的余额,与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收入份额中扣除办案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案费用的总体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份额以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当月律师收入份额的30%以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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