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1。“境内”营业税的含义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
(二)携带旅客或者货物出境的。
(3)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使用。
(5)出售的房产在中国。
(六)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保险服务。
(七)境外保险机构基于国内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
2。应税行为的含义
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3。具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部门。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分类
①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征收营业税。
②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并对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负责的,不征收营业税,而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各级国家税务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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