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1张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2张

1.纳税人转移、隐瞒利润,或者到期未缴纳税款的,书面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未纳税的,应当提供担保人。没有担保人的,会进入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后强制执行。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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