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1.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购买应税车辆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选择在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来说,纳税人在向公安机关和其他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车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购买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车辆注册地是指车辆注册地或落户地。
3。纳税期限内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捐赠、奖励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一次性缴纳。
4。纳税管理
(1)纳税方式有:自行申报和核定;集中收付;收,扣,收。
(二)纳税管理:
A .纳税方式:现金支付、支票、信用卡、电子结算、委托银行代收、银行转账。
B .完税凭证及使用要求:
纳税人以现金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开具一般完税凭证;
纳税人以支票、信用卡或者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明;
纳税人从银行账户直接转账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办理完免税手续后,开具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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