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发布)
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缴纳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属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者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者本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在转让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是,在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或者本企业的建设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行销售典当物品和寄售公司代客户销售寄售物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六)因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移而销售电影原版、视频原版、音频原版,销售计算机软件,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收集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和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收取的保证金单独核算的,不计入营业税。但对于因逾期包装回收而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按照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折价销售货物。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可以对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金额单独开票,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折扣金额都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
(3)纳税人以旧换新销售货物的,按照同期新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以还本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需要形成应税价值按规定确定销售额的,定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是,对于应当按固定价格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定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细则》第二十四条所称销售额,是指《细则》第二十五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称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是指货物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超过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总额的50%,批发或者零售货物销售额不足50%的,
四。固定业户在外县(市)销售货物时,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返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按6%的税率征收税款。在销售地的销售退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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