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AIternativcDisputelReslution)
ADR (Aiternativc争议解决)是替代性的争议解决程序。传统上,它是指在法院审理之外,由第三方以仲裁或调解的形式独立解决争议的方法。近年来,美国的一些法院附加了仲裁和调解等第三方来解决纠纷。实际上,ADR已经被纳入诉讼机制,即诉讼过程中的ADR(Count AnneredADR)。首先,仲裁附属于美国法院。仲裁不以双方的仲裁合同为依据,双方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最先采用这种方法的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北区法院和宾夕法尼亚州的东区法院。加州的做法是:一定金额的民事案件(即10万美元以下)必须经过附属于法院的仲裁程序,即强制仲裁。
仲裁员是从律师和退休法官名册中挑选的一至三人。仲裁一般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在庭审结束后10到14天做出裁决并上报法院。裁决作出后30日内,当事人仍坚持开庭审理的,仲裁无效。如果没有提出请求,仲裁裁决将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宾夕法尼亚州的做法是:仲裁在法庭上进行,仲裁在法庭上进行。与加州法院仲裁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如果申请听证的一方没有得到比本次仲裁更有利的判决,则必须承担对方自申请听证以来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第二,附属于法院的调解(medi-mediation)。调解是由第三方进行调解的理论,它使当事人能够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法官不参与调解,但他们的程序是根据法院的规则决定的。有时案件必须提交调解。调解员是从调解名册中选择原告调解员和被告调解员,然后选择中立调解员的调解员。一共三个人组成一个调解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主要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调解员汇总调解方案后,通知当事人,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回复同意或反对。如果其拒绝,案件将移交法院审理。如果拒绝调解的一方未能得到比调解更有利的判决,他将负责对方调解后产生的诉讼费用(有些州法院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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