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你希望他人向你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作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求的,视为要约。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送达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或商业广告等。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求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系统,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接收方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六条要约的效力,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指定具体的系统,则电子信息首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被视为其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已经确定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第十九条不可撤销要约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I)如果它通过规定一个确定的接受时间或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它是不可撤销的;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做好履行的准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条要约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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