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的分类及语言特点(二)
3.特殊法律术语
这些术语是严格意义上的标准术语,因为它们符合术语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含义单一、准确和所表达概念的严格区分。这三个根本特征是术语和非术语的界限,有者为术语,无者为非术语。唯一性要求专门的法律术语必须有单一的名称和单一的指称意义,并且两者完全一致才能产生严格的定义。比如:原告(原告)、被告(被告)、累犯(累犯)、重婚(重婚)、杀人(杀人犯)、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等等都有这些特征。这些术语的名称和指称意义是单一的,它们的定义是非常严格的。除了被告的形容词转换,甚至连词类变化都没有。单一性的实际意义在于,它可以有效地防止误解,即使是在很小的范围内。比如前面提到的那句“他发表了长篇大论的道歉”,如果道歉是单一的意思,就不会出现意思无法确定的现象。上面的例子说明了单一意义的重要性,但是很多法律英语术语并不能满足这个条件。
第一,因为它们既有法律意义,又有一般意义,所以形成一词多义,前面已经讨论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专门法律术语的定义太多,导致术语本身内部一词多义。例如,诽谤是指两个法律概念。第一个有“诽谤罪、诽谤罪、文字诽谤罪、文字诽谤罪”四个定义,第二个与上述概念和手段完全不同,是“原告的诉状”;据调查,Mercatoria有“商法、商法、习惯商法、商习惯法、商人法、商人习惯法”六种定义。简洁与准确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律术语在各自范围内解释的不统一,不仅破坏了单一意义,也破坏了准确性。结果往往造成理解上的极大困难,这是一个很大的弊端。相应地,逐步使法律术语解释统一、准确、清晰,是应该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律术语所表达的概念的严格区分,说明这类术语不含感情色彩,一般只适用于法律或与之密切相关的语域。严肃的法律要用严肃的文体,严肃的文体要体现在严谨、精确的专业法律术语中。法律英语文体的严肃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
4。借用术语
随着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法律调整的内容越来越多,类别的划分也越来越细。目前已发展成为一门体系庞大、门类众多、结构严谨的学科。一些新的法学分支和边缘学科应运而生,大量相关领域的专业术语涌入法律英语,其中很多已经站稳了脚跟,占据了非常固定的位置。比如虐恋来自心理学,堕胎来自医学,艺术作品来自艺术,大陆架来自地理学,遗传来自生物学,比例来自数学,乱伦来自社会学。Gamy(一夫一妻制)来自人口学,关税(关税)来自经济学,average(平均)来自运输,理赔(索赔)来自对外贸易,人寿保险(寿险)来自保险等等。很难估计借用术语的数量,因为它们来源广泛。由于观点不同,哪些术语应该真正进入法律术语的行列并不是绝对的。但是,随着法律调整内容的扩大,在传统公认的借用术语的基础上,更多的借用术语进入法律术语是必然趋势。本节提到的四个法律英语术语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它们之间有特定的语义关系,构成了独特的、有规律的术语体系。因此,我们应该全面地看待其鲜明的系统性,决不能孤立地看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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