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law(蓝色法规)和blueskylaw(蓝天法)
蓝色法律(Blue laws)蓝色法律
最初是美国殖民时期清教徒制定的法律,禁止在星期天跳舞和喝酒。后来改为对个人行为的严格规定,如禁止公务员进入餐馆、舞厅、夜总会,或接受宴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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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蓝色法律,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它在17世纪由清教徒(puritan)殖民地首次启用时,完全写在蓝色的纸上,禁止在一周的某些日子(通常是星期天)出售某些类型的商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零售或商业活动?)。例如,在德克萨斯州,蓝色法律禁止在周日出售锅、盘和洗衣机等家庭用品,直到1985年。许多南方州禁止在周日卖酒。
(这些法律印在蓝纸上没有实际证据;人们普遍认为康涅狄格州已经这样做了,但幸存下来的文件与其他州的法律在同一张纸上,没有当代人提到蓝纸。尽管如此,这个名字简短明了,而且不太可能改变。)
很可能,所有蓝色法律都起源于1300年前清教徒由君士坦丁大帝制定的第一个这样的法令:
“让所有的法官和所有的城市人和所有的商人休息在神圣的太阳的一天。但是让那些自由自在地居住在乡村的人们关注他们领域的文化;因为它经常发生,没有其他一天是如此适合播种谷物,或种植葡萄;因此,不应该让有利的时间过去,以免天堂的规定丢失。”——鉴于三月七日,克里斯普斯和康斯坦丁是领事,每个第二次。公元321年。
美国文化的许多不寻常的特征——比如人们可以从“药店”购买食品杂货、办公用品和家庭用品——是蓝色法律(药店被允许继续营业以满足紧急医疗需求)的结果。
蓝色定律蓝天法
指的是“公司证券欺诈防止法”的俗称,监管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的债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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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虽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直接通过其对NASD(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和各种交易所的洞察力,是国家证券法的主要执行者,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证券法和规则。这些州法规被称为“蓝天法”。
这个术语的起源有点不清楚,但我们知道这个术语的第一次使用是在1917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麦肯纳的一份意见中。麦肯纳大法官在“霍尔诉盖格-琼斯公司”[19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242卷第539页]一案中写下了法院的意见,这是三个案例,都涉及州证券法规的合宪性。麦肯纳法官写道
法律的名称表明了它所针对的邪恶,也就是说,用一个引用的案例的语言来说,“投机计划没有比这么多英尺的‘蓝天’更多的基础”;或者,正如律师在另一个案例中所说的,“停止出售不可靠的公司、有远见的油井、遥远的金矿和其他类似的欺诈性开采的股票。”即使这些描述被规定为修辞性的,也表明了邪恶的存在,以及对其欺骗的信念;我们不会停下来做更多的事情,只是说防止欺骗是政府的职权范围,对其后果的评估不是我们的审查。
不幸的是,麦肯纳大法官从未提及他所提到的“引用案例”,霍尔案件被称为蓝天案件,麦肯纳大法官是这个短语的作者。
虽然这些法律因州而异,但法律要求证券发行注册,经纪人和经纪公司注册。每个州都有一个执行法律的管理机构,通常被称为州证券专员。我们的州证券监管机构指南中提供了州证券专员的名单及其地址。
虽然反欺诈法规通常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各种自律组织执行,但各州也有权根据州法律对证券违规者提起诉讼。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证券法,俗称“蓝天法”,该法既管理证券的发行和销售,也管理在该州开展业务(直接和间接)的经纪人和个人股票经纪人以及寻求在该州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投资顾问的注册和报告要求。
最近,联邦立法的颁布限制了各州审查、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约束大多数证券销售的能力。该立法旨在消除联邦和州证券法的重复性质。今天,在大多数情况下,各州审查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证券登记的权力受到了严重限制。但是,每个州都有通知和备案要求,仍然必须遵守。此外,该立法不影响州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提起欺诈诉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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