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金融法律辅导:1933年证券法
中文:1933年证券法。“委员会”一词指证券交易委员会。
6.“领土”一词是指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和美国的岛屿领地。
7.“州际贸易”一词是指美国各州之间或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任何地区与任何州或其他地区之间,或任何外国与任何州、地区或哥伦比亚特区之间,或哥伦比亚特区内的证券贸易或贸易,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运输或通信。
8.术语“注册声明”是指本标题第6节中规定的声明,包括对该声明的任何修订以及作为该声明的一部分提交或通过引用并入其中的任何报告、文件或备忘录。
9.术语“书写”应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或任何图形交流方式。
中文:1933年证券法
(五)“委员会”是指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6)“区域”指波多黎各、菲律宾群岛、巴拿马运河区、维尔京群岛和美国的岛屿属地。
(7)“州际贸易”是指几个州之间或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任何一个地区与任何一个州或另一个地区之间,或外国与任何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或地区之间的证券交易或贸易,或与之有关的运输和通讯。
(8)“注册报告”指第6节中规定的报告,包括其任何修订,以及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或作为参考而附于该报告的任何报告、文件或备忘录。
(9)“书面”或“书面”应指印刷、印刷或任何书面通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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