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财产法对照阅读
财产法财产法
旧的普通法主要是不动产法;“不动产”和“个人财产”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不动产是指不动产和建筑物,但也包括种植庄稼等。其他一切——金钱、股票和债券、珠宝、汽车、一车车的木材、借据、银行存款——都是个人财产。我们都和房地产有利害关系,因为我们都住在某个地方;我们也在某个地方工作、学习和旅行。每个人都是租房者或房主,或者和租房者或房主住在一起。但是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就法律而言,“财产”一词主要是指不动产;个人财产是次要的。
实际上,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是一个次要领域。没有一个单一的、专门针对个人财产的法律领域。个人财产是合同法、商法和破产法——是的,还有侵权法——的内容。但是有如此多的关于房地产的特殊法律,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是有意义的。
物权法仍然是法律的基本分支之一,而房地产是法律实践的一个重要分支。然而,从法律角度来说,财产法仅仅是其前身的一个影子。事实上,如果你从长远来看,我们制度的主要发展之一是不动产法的相对衰落。在中世纪的英国,如果说土地法是土地的法律,那只是稍微有点夸张。当布莱克斯通在18世纪中叶发表他的“评论”时,整整一卷都是关于土地法的。一个现代的黑石集团会把这个话题压缩到这一大块的一小部分——最多占全部法律的5%或10%。
中世纪的英国生活在封建制度下。权力和司法权——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基石,仅仅是建立在土地和土地之上的。“领主”是一个拥有地产的人——一个拥有、掌握和控制土地的人。没有土地的人在国家事务中没有真正的利害关系。正如皇家法院所阐述的那样,普通法对没有土地的男女没有什么发言权,他们是英国人口的大多数。在美国,曾经有一段时间,只有拥有土地权益的人才有权投票或担任公职。例如,1777年的《纽约宪法》将选举州参议员的权利限制在拥有100美元或以上的“自由保有者”,没有债务(第十条)。土地只是财富的一种形式。一个伟大而强大的家族是控制强大企业的家族,而不是统治大量地产的家族。
财产法仍然涵盖丰富多样的主题。首先,它问。“拥有”土地意味着什么?我怎样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怎样才能合法地处置它?有关于契约、共同所有权、土地记录和登记的问题;土地财政问题,包括抵押贷款和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规定。有一条“妨害法”,它限制我使用我的土地时不能伤害我的邻居,比如,往他的土地上倒烟或散发难闻的气味。有“地役权”法和外来的“契约”法(尤其是那些“与土地一起运行”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一个人在邻居的土地上可能拥有的权利——在他的车道上开车的权利,走过他的草坪的权利,或者阻止他接纳寄宿者的权利。这些不是所有权;相反,它们是“服务”——对所有者权利的限制或例外,有利于其他人。
普通法别出心裁地将土地权利分割成各种复杂的部分,称为“地产”。这些既可以是时间段,也可以是空间段。一个“生命财产”(例如,我住在某个房子里直到我死的权利),是一个时间段;农场或公寓的三年租约也是如此。空间部分包括空中权(在特定财产上建造房屋的权利)和采矿权(在地下挖掘的权利)。如今,共管公寓也很受欢迎;我可以拥有某栋离地面三十层的大楼的一部分。普通法在设计共有人或共同所有人的形式方面也相当巧妙,两者之间存在微妙的技术差异。
普通法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未来利益”。假设我把房子终身留给我妹妹,然后留给她去世时可能还活着的任何一个孩子。孩子们有未来的兴趣;也就是说,他们得到房子的时间被推迟到某个遥远的日期。但未来的事件是肯定要发生的,因此未来的利益现在可以有价值和现实,而我的妹妹还活着。未来利益法的发展极其曲折复杂。它的复杂性让几代法律学生感到绝望。
财产法的另一个重要的、相当新的分支是“土地使用控制”法。它涉及到对人们如何处理他们的财产的限制。这是妨害法中的一个问题,但现代控制远远不止于此。分区是一种常见的土地使用限制。分区条例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它们现在在城市和乡村几乎是普遍的。分区条例将城镇划分为不同用途的区域。如果我的社区被划为住宅区,我就不能在我的土地上建工厂或经营餐馆。如果这个区域被限制为独户住宅,我甚至不能经营一个公寓或出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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