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第1张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第2张

中文:购买和出口国内产品平衡外汇收支办法
第一条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平衡外汇收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上述企业经申请批准,可购买和出口非合成产品,以弥补外汇不足。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来平衡外汇收支。但是,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和出口国内非零售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除外),以平衡外汇收支。

第三条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平衡外汇收支,需要购买和出口非成品国内产品的,应先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当年购买出口国内产品所需的外汇和相应的人民币金额,以及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出口渠道。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购买非生产性国内产品的批准数量,以其当年生产经营所需的外汇和帮助外国投资者将其所得利润汇出境外或终止清算所需的外汇为限。

第五条经批准购买和出口非合成国内产品以平衡外汇收支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主要购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产品。如需在外省购买,应先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为平衡外汇收支而购买的出口内销产品,必须运出中国,销往国外,不得在中国境内转售。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购买国内非合成产品以平衡外汇收支,可自行出口或由中国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第八条除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在完成国家出口指标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专业外贸公司组织本地区产品出口。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得和留成的外汇,一部分按照规定的比例上交产品供应商,其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用于平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

第九条《办法》第三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和出口的产品,以及第八条所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购买和出口的产品,属于国家出口许可证或出口配额商品的购买和出口,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其他商品须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上述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在经批准的出口产品中,需凭许可证出口的,应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办法》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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