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A)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A),第1张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A),第2张

中文: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保证扩大商业领域和利用外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合作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商业企业)。暂时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
第三条合营商业企业必须适应所在城市的商业发展规划,能够引进世界先进的营销和管理经验,带动国内商业现代化,带动国内产品出口,并能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的地区由国务院规定,目前限于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
第五条合营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国经营者或合营商业企业中的主要外国经营者(以下简称外国经营者),应当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先进的营销技术和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营销网络、良好的信誉和显著的经营业绩,并有能力通过所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带动我国产品出口的企业。申请设立零售型合资商业企业的外国经营者,申请前三年平均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的资产应在2亿美元以上。申请设立批发型合资商业企业的外国经营者,申请前3年平均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的资产应在3亿美元以上。
(二)中方经营者或主要中方经营者(以下简称中方经营者)应为目前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企业。申请前一年的资产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为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经营者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三年平均销售额应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为2亿元人民币);如为外贸企业,申请前三年平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出口额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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