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中的案例
案情介绍:
Cardo案是由法国行政法院1889年12月13日对Cardo先生诉内政部长一案的判决而形成的。1889年,法国马赛取消了市政道路和自来水公司总工程师的职务。卡多先生是这家公司的总工程师。他的职位被取消后,他向马赛提出索赔。马赛市政府驳回了他的诉求,他转而向市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普通法院认为,连接他与马赛的合同不具备民事雇佣合同的特征,因此裁定其无管辖权。Cardo先生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也声称它没有权力,因为申诉的理由不是基于公共工程合同的中断。Cardo先生不得不向内政部长提出申诉。然而,Cardo先生也被部长拒之门外。他的回答是,赔偿要求不受马赛市政府欢迎,所以我别无选择。关于内政部的拒绝,Cardo先生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院受理了Cardo先生的投诉后,作出如下判决:由于马赛市政府和市长拒绝受理Cardo先生的投诉,双方发生了纠纷,本次纠纷审判的管辖权属于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判决还认为,内政部长放弃对事实上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的审判是明智的。
案例点评:
从表面上看,Cardo的案例无足轻重,没有重大原则先例,但听到Jagerschmidt的政府专员陈述意见后,人们会印象深刻。事实上,卡多案标志着行政诉讼改革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冲击了部长制法官制度的理论,使行政法院成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一般职权的法官。
法国*确立了分权原则。1790年8月16日至24日的法律和其他法律都旨在防止政府受到任何法官的审查。然而,渐渐地,两个真正的行政司法机构悄然发展起来。一开始只有咨询权。后来民国八年宪法创设了国务参事院,成为事实上的司法机关。
长期以来,国家参事室只有“保留司法权”。原则上,最终决定权属于国家元首,但国家元首习惯于根据国家参事室的意见做出判断。后来,1872年5月24日,法律授予州参事学院“委托司法权”,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诉讼判决。从此,州参事学院变成了行政法庭。但是,由于上述原因和行政中不应有法官的原则,即使在1872年以后,司法仍然存在一些“后遗症”。事实上,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院才有诉讼管辖权。换句话说,行政法院仍然是一个被授权的法官,部长是具有一般权力限制的法官。任何私人行政投诉必须首先向部长提出,部长将作为法官审理。只有当他拒绝接受部长的决定时,他才能向行政法院上诉。这就是“部长”
“部长法官制”理论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在自己的案件中,为法官评判自己的行为。自从有了真正的行政司法负责审理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的纠纷后,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开始岌岌可危,逐渐被判例法从纠纷中抛弃,特别是在政令和越权诉讼中。正是在Cardo一案中,行政法院最终放弃了这一理论。地方政府的责任诉讼不需要部长先裁决。对行政命令的任何争议,从此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上诉才成为必经程序。
用Jarsmeade政府专员的话来概括就是“凡有作出行政执行决定的机关,就会发生行政诉讼。只要对行政机关决定的效力提出质疑,就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使行政机关失去司法职能。通过Cardo的判例,行政法院确认其是具有一般权限的法官,对撤销行政行为的诉讼和公共机关赔偿的诉讼具有一审和终审管辖权。
1889年Cardo诉内政部长案否定了部长法官制度,使行政法院成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它标志着法国行政诉讼和行政法院的最终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诞生了。总之,卡多的案件给行政司法带来了春天。也许1953年9月30日的法令使行政法院再次成为授权法官,但它将一审和终审的一般管辖权授予了行政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本身。卡多案带来的春天或许已经过去,但春天里孕育的许多花木都结出了丰硕的果实,1953年9月30日的改良法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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