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案例3
案件介绍:原告:牟伟,女,65岁,农民。
原告:宗某,男,40岁,农民。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原告
和原告宗某是同村两户相邻的农民。关于两块宅基地的划界问题,已经有了多年的争议。在当地乡政府的主持下,他们达成了协议。今年5月,魏重修房屋,两人矛盾再次被激发。乡政府多次协调未果,宗就天天去县政府上访。县政府直接出面协调,最终对魏、宗的宅基地使用权中界作出处理决定。《决定》的内容是:“双方宅基地的中间界线,以贾伟东房山后角的外线向东4.5寸为界,以东房山前角的外线为另一点。两点连成一条直线向南延伸至两个南院墙,线的东边为宗家所用;线西属魏家。”
接到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后,牟伟、宗某均表示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当地法院立案时,对这应该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有不同意见。主张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是:两个农民的宅基地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是两个农民对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决定是行政行为,不是民事行为。
请问:你的看法是什么?
案例三点评:本案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不是一个纯粹的诉讼问题,涉及到如何理解“行政裁定”的相关行政法理。
在行政法学中,行政裁决不能简单理解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定”。否则,行政裁决的范围可能扩大或缩小。行政裁决在我国行政法中被定义为具有以下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裁决机关是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机关是司法机关或者民间组织的,不属于行政裁决。
其次,裁决的客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包括行政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种民事关系一般仅限于森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行政机关作为统治机关,是作为第三人出现的,而不是作为当事人出现的。也就是说,行政裁决机关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作为独立的中介出现的。
第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是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为,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虽然行政裁决处理的是民事关系,但行政裁决行为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它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而强制作出的。由于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其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本案中,魏与宗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显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县人民政府对魏、宗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这个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县人民政府对魏、宗家宅基地使用权中间界线作出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是正确的。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