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布《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陕西发布《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1张

陕西发布《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第2张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严格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br/】《意见》指出,不顾实际提前建设,探索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引导居住、商业、服务项目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各类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规划要避免土地资源的过度浪费。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顾实际规划建设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省政府还要求各地确保不低于70%的居住用地用于建设9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批准后,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禁长期征而不供、不占。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以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用途安排、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此外,要努力盘活现有建设用地,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城中村”改造,积极引导住宅、商业、服务业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合理利用现有土地。
意见还指出,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土地可以连续划拨外,要积极探索实行国家机关、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先实行商业用地有偿使用。
新增农村宅基地,优先安排村内闲置土地空、废弃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空闲地、旧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br/】《意见》还指出,允许依法以转让、租赁、出资(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时,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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