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办公司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投资办公司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第1张

投资办公司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第2张

经营公司已经成为人们非常普遍的投资方式。这样,投资者利用闲置资金作为资本创建公司,成为公司股东。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富人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投资并想投资经营一家公司。然而,任何一种投资行为都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带来风险。投资办公司也面临很多风险。投资风险包括收益风险、社会和环境风险等。,而法律风险也是常见风险之一。本文从法律角度列举了常见的法律风险,并结合律师办案经验向投资者讲解了防范措施,相信有助于投资者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首先,对合伙人审查不严导致投资款被骗。
投资办公司一般都要跟别人投资,股东之间是合作关系。股东之间的合作是建立在资产关系和信任关系基础上的,即资本合伙和人力合伙。合伙人的地位对投资有很大的风险。一些不法之徒谎称自己掌握了一些专有技术或重要的客户资源等。,并哄骗投资者跟他们一起投资。往往在新公司里,这些骗子无偿占有股份,控制公司经营权。他们不是专注于开发市场,而是尽一切努力把投资的钱变成自己的。最后公司倒闭,投资人血本无归,却养肥了一群骗子。
防范这种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创办公司之前详细了解合伙人的信用状况,了解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创办公司的真实意图,了解这些人是否拥有该专利技术的专利证书,专利权人是否是本人,如果是非专利技术,是否由本人独立控制,合伙人创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是依法经营还是谋取不当利益。
二是各投资主体经营理念不一致,产生纠纷。
因投资者经营理念不同而引发的股东纠纷,是投资经营公司中最常见的现象。因为某项业务有利可图,几个投资人匆忙成立了公司。但创业开始后,每个投资人在经营方向和管理原则上会有显著差异,很难说服对方,从而导致对立。一些投资者对法律视而不见,以为可以从公司抽回投资,蒙混过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当然,投资者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者,但如果没人买,投资者就麻烦了。
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局面,投资者不要贸然投资。在投资之前,他们必须仔细考察其他投资人的经营理念,只有一致,才能成立公司。【/br/】三、“抄底”思想让你成为待宰的羔羊。
有些投资人对经营管理公司不感兴趣,只想当股东拿分红。他们把自己的公司当成银行,把自己的投资当成高回报的储蓄存款。他们一般不问公司,等年底分红。这是典型的“抄底”思想,但世界上很少有这样的好东西。这种思维往往导致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损害投资者利益。公司明明是盈利的,他们却说是亏损的;显然,该公司利润很高,但他们说利润很少。投资人对公司一无所知,就像任人宰割的羔羊。【/br/】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摒弃“抄底”的思想,投资一家公司是一件非常费力且要求很高的事情。投资者必须保证对公司一定程度的关注和控制,比如要定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甚至要指派专人在公司工作,不断向自己传递公司信息。
四。虚报注册资本导致法律责任
有些投资人为了让自己的公司显得强大,往往喜欢把自己公司的注册资本做得很大,但是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就借别人的钱注册公司,等公司成立后再把钱还给别人。他们自以为聪明,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报户口本。如果数额较小,他们只需承担行政责任。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如实申报注册资本,即使公司是借钱注册的,也不要直接从公司转账还债,而是通过其他渠道还债,例如,通过不与公司接触等方式。
五、不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削弱了股东权力,导致内部人控制,侵害股东权益。
有些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主观上想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却不知道如何维权。事实上,他们仍然无法控制公司。例如,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在这些机构中,公司的股东享有许多权利。如果安排得当,他们既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又能有效制约他人。但在实践中,反映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司章程不能突出股东权利的保护,对经理层的约束不足,导致内部人控制,经理层为所欲为,股东权利受到侵害。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设立公司之前,必须认真制定公司章程,科学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投资者权利。六。如果公司法律法规不明,股东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产生法律责任。
投资者向公司出资后,该出资将转化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这部分财产独立于出资人而存在,出资人只能通过合法途径作为法人控制公司财产,而不能擅自处分公司财产。在实践中,很多投资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成立的,公司是自己的,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投资人最违法的行为就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直接向公司抽回出资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的。违反该规定,《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5%以上1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r/】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严禁投资者抽逃出资,违者将承担更严格的法律责任。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对策有:投资者应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律师,不应擅自动用公司财产。
七。出资人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产生了侵占、挪用资金罪。
投资者担任公司经理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投资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成立的,自己是公司的管理者,可以随意处置公司的财产。这种思维也是错误的,其导致的行为是违法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资金。这些行为都是侵犯公司法人财产的违法行为。【/br/】《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挪用公司财产的,没收非法收入,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其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是现实生活中最容易导致投资人犯罪的两类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己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归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资金是日常生活中的违法行为,法律对其问责非常严格,因此很多投资者因此入狱。因此,投资者在公司日常经营中一定要知法守法,规避此类风险。八。行业法律法规不明确,非法经营
很多投资者忘记利润,投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为了从事这类业务,他们匆忙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被相关部门发现并取缔。此时,投资者的投资不仅不会带来收益,甚至连原始投资也很难收回。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在投资设立公司之前,一定要做好行业法律政策的研究,避免草率从事,不能心存侥幸,明知故犯。
投资者投资经营公司是一种合法的、政策性的行为,其中蕴含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只有知法守法,才能达到投资收益的目的。如果投资者本身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应该聘请法律、金融方面的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这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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