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抗辩权,第1张

不安抗辩权——抗辩权,第2张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付款的债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时,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时,或者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逾期付款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的,先行付款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3)商业信誉的损失;(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次,后支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支付的现实危险。
这里的真正危险包括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很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我想提醒你,如果合同的履行出现了问题,如果你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一定要事先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否则,你会吃亏的。
举个例子:平安公司与泰山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平安公司从泰山公司运输100吨货物到某地,货物到达后泰山公司支付运费20000元。合同订立后,平安公司发现泰山公司生产的产品市场份额和销量急剧下降,企业高层频频爆出丑闻。短短几个月,消费者对泰山公司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于是平安公司更加重视,开始到处搜集泰山公司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表明泰山公司目前很可能已经资不抵债。因此,平安公司决定中止其货物运输义务。在此,平安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假设平安公司在本案中收集的信息都是小道消息,不足以证明泰山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如果平安公司中止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要向泰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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