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1张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2张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所谓“债务承诺”,是指债务人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债务承诺的要素包括:

第一,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让与合同,使第三人承担债务或者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

第二,要有有效的债务;

第三,被转让的债务应当是可转让的;

第四,债务承诺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承诺可分为两类:债务人可以将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前者被称为免责债务承诺;后者称为共存债务承诺。

免除债务承诺与并存债务承诺的区别在于:

1.债务承诺的性质是不同的。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担,即第三人承担原债务,而非新债务。共存债务承诺是一种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共存债务承诺的结果并没有使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第三人的债务也不一定与原债务人的债务相同,所以应当视为新的债务负担,而不是特定的债务承诺。

2.两个科目的变化是不一样的。一种是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一种是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与原债务人并列的债务人。

3.它们成立的条件是不同的。理论界一般认为,无债承担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务。但在共存债务承诺中,由于原债务人仍处于债务关系中,其债务的转移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但根据指定教材《民商经济法律知识》的解释,两种债务承担都需要债权人同意。所以在理解上,还是按照指定教材的讲解。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除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共存债务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