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缺失制约券商司法破产

法规缺失制约券商司法破产,第1张

法规缺失制约券商司法破产,第2张

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底,30家被行政托管的证券公司中,已有4家进入破产程序。截至目前,除证监会批准和人民法院核准的四家证券公司外,没有新的证券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2007年5月,汉唐证券被证监会查封的最大股票东润达实业控股公司起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指控其挪用汉唐证券资产。同样被关闭的中关村证券原股东和债权人同期也成立了重组工作小组,计划由原股东进行重组,避免破产,争取拿回牌照。

从上述信息和证券公司的反应可以看出,目前证券公司破产进程缓慢,这不仅来自于证券公司复杂的行政清算程序,也来自于证券公司原股东为避免破产所做的努力,主要障碍在于法律规范的缺失。

证券公司从行政清算进入破产程序,与其他非金融公司一样,需要满足资不抵债的条件。随着高点行情的不断出现,持续的熊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已关闭证券公司在关闭时的资产负债表,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机构推动破产的尴尬。对这些处于行政清算中的证券公司(或尚未走完司法破产程序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和解,可能是更好的市场化选择。

符合资不抵债条件的证券公司将从行政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虽然没有正式文件,但至少要满足以下实质性条件:证券资产处置已经完成;经纪客户的顺利转移;全额弥补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缺口;个别债权已经筛选确认,具体收购方案和收购资金已经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方案;完成员工的妥善安置;行政处置期间,债权人未得到个别清偿的;公安机关冻结的资产已全部解冻;所有账本都已经清理完毕,随时可以交给法院。

同时,证券公司从行政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必须具备以下程序条件,包括:取得证监会对被关闭证券公司破产的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当地法院受理。

考虑到证券公司通常有多个证券营业部,客户数以万计,经过多年经营,业务种类繁多,难以统计和分类,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完成审核,向央行申请再融资。只有少数封闭的证券公司能达到上述要求。

此外,证券公司行政清算存在诸多空白条政策规定,导致托管清算人难以明确界定相关问题。比如对非三方监管委托管理协议下的股票采取什么样的平仓政策?是作为清算财产申报债权,还是允许行使取回权?

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应当允许经纪业务中的委托人行使取回权,但现实中却存在与此相悖的做法。而且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受托人和清算人,往往是被关闭证券公司翻牌的接受者,购买被关闭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和业务。是否存在道德风险以及如何监管是一个新的重要问题。

同时,清算组是否有权冻结所谓的“可疑账户”、托管清算人发现证券公司资不抵债后能否继续出售经纪业务、证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等特殊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封闭式证券公司行政清算的程序和要求处于法律缺位状态。行政清算的很多要求参考了金融机构注销的规定,主要是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这让这个问题的答案变得模棱两可。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规范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破产法是证券公司破产的主要依据。基于证券公司的特殊性,推进封闭式证券公司的破产进程,需要以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规范破产申请的行政前置条件、金融机构破产管理的组成和权限、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与和解的特别程序、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以及破产金融机构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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