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结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结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公司制度的发展过程。西方国家几乎一致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竞争力的源泉,是经济长期增长的基本条件。它是在公司法的约束下,解决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仅靠传统公司法无法解决的新问题的一整套制度。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治理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同时,治理结构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核心取向。比如一个企业如果注重保护股东的利益,那么它的治理结构一定是围绕这方面制定的一些防范措施。例如,当上市公司和证监会要求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时,也是通过调整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权力来实现的。另外,如果一个公司仅仅制定一个理论上完善的治理结构是不够的,还要关注实际的运营情况,比如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决策权和执行机构的融合,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的交叉任职等。
2.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1)厂长(经理)负责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这是我国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厂长(经理)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厂长(经理)可由政府部门聘任或招聘、解聘或解聘(须征求职工代表意见),也可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解聘(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在这种治理结构中,公司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国有企业所有者代表缺位,厂长(经理)的身份是全体代表还是经营者,模棱两可。企业的命运取决于厂长的能力和水平。运行过程中缺乏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有效的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
厂长的产生应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
②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再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任命;
③企业主管部门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
实行厂长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厂长拥有企业管理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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