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实务篇:企业改制的条件(二)
4.外资重组国有企业的条件
外资重组国有企业时,首先,重组人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投资者:
(一)具备改制企业所要求的业务资质和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其次,利用外资重组国有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4)注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或中止空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导致市场垄断。
第三,外资重组国有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重组前,国有产权持有人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重组企业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和资产价格的依据。
(二)重组后,转让企业控制权或者向外商出售企业全部或者主要经营资产的,重组方和被重组企业应当明确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的工资、未归还的集资款、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在重组企业和员工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留用员工应当依法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员工应当依法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重组前被重组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所得收益中先行支付。
(三)出售资产重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重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重组企业承继。被抵押或质押的国有产权和资产的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务继承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四)重组方应当公开发布重组信息,广泛征集外国投资者,并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管理能力、支付保障、经营者素质等进行调查。优先选择能带来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产业关联度高的中长期投资者。重组方及外国投资者应根据对方的合理要求,如实、详细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或欺骗,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五)以转让国有产权或者出售资产方式进行企业重组的,重组方应当优先采用公平竞价的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和转让价格。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公告拟转让国有产权或者拟出售资产的相关信息。协议转让也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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