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的概念、种类和管辖异议
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移交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诉讼金额较大的案件。
(3)根据2002年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②信用证纠纷案件;
③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④审查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五)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例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一般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 .重大涉外案件
B .在其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 .专利纠纷案件
D .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答案:ABCD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属地管辖
一般属地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管辖的隶属关系,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是被告”。
①《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是被告”的管辖原则做了补充规定:
一是双方都注销了城镇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尚未定居,有经常居住地的,由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对没有办事处的公民合伙企业或者合伙联营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般属地管辖的例外:
一是对不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是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补充规定:
一是赡养费追索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定居国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当事人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已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境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