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知识系列辅导之四
第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份额和分享权。现金和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享有分享权。
其次,合伙人共同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共同行使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当然合伙人共同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即使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也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下列情形需要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时,可以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可以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与退伙的合伙人进行清算,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人的决定返还退伙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在需要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时,可以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未经许可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该财产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只有合伙协议修改后,他们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随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按退伙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七,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r/】抵销是指当事人互相支付同类债务,并使其按照等值金额相互消失。
第八,合伙人有利益分配权。《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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