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由谁担任?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下列人员的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五)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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